10.3969/j.issn.1008-1569.2000.05.017
可持续发展法律观念刍议
鉴于近代法律的权利本位现和现代法律的社会本位观,因囿于其本身的时代实践,强调的都是“人类利益至上”,对于遏制当前生态危机,保障人类社会的永续生存和发展均显得力不从心。为此,文章认为,可在现代法律的社会本位观基础上,建立生态本位观,作为可持续发展法律观念,以顺应正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旨在改变人类现行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变革运动潮流。文章还就生态本位观与社会本位观的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作了分析。
可持续发展、法律观念
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9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