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1X .2020.06.011
功能主义视野下的客观归责:以特殊认知为中心
制造法所不容许的危险是客观归责论的第一个判断规则,对其进行规范分析的目的是排除没有制造危险的行为方式的可罚性,所以应当坚持事前观察的视角,而且,立足于一个审慎的一般人的视角,也要考虑行为人的特殊认知.如果行为人具备了特殊认知,他就预见到了因果流程的发展,客观上支配着因果流程,他的行为制造了法所不能够容忍的危险.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它们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要服务于刑法的目的性.客观归责理论坚持功能主义的视角,试图打破已经僵硬的体系布局,重新调整主观和客观的标线.虽然行为人的特殊认知,在传统意义上被定位为主观的要素,但是在确定客观归责的判断资料时,特殊认知能够发挥作用.特殊认知本身并非判断基础,它是一种选择性标准,其决定客观事实的哪些部分能够成为判断基础.在重视价值判断的背景下,如果价值衡量要求在客观归责中考虑主观要素,那就不能局限于主客观的界分而回避问题的解决.
功能主义、客观归责、特殊认知、刑法修正、刑法改革
22
DF6(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科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类型化研究"
2021-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8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