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1X .2020.05.009
骗取贷款罪节制适用的背景及路径
骗取贷款罪近年来在司法实务中呈现出了一种滥用化现状,原因在于立法之初的定位错误以及司法解释的恣意扩张,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删除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表述.骗取贷款罪被滥用化的深层原因在于"重管制,轻自治"的经济模式.在我国的金融体制逐步克服金融抑制模式的弊端,实现从"重管制,轻自治"向"重自治,轻管制"转变的背景下,骗取贷款罪节制适用的路径在于:认清本罪属于非法定犯的行政犯的属性;在经济犯罪体系中将本罪定位为制度依存型经济犯罪;构建金融信用安全-信贷资金安全的阶层式法益结构.通过这种方式对于本罪的适用范围进行必要的限缩.
骗取贷款罪、金融体制、管制主义、自治主义、《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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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5(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金融刑法规制理念的重塑研究"18BFX097
2020-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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