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1X .2020.04.010
论抵销适状
从债权的无权处分出发,没有必要固守不得以他人债权抵销的教义;在债之清偿方面,债之标的的可替代性是检验抵销标的适状的基本标准,无须机械地在特定之债、种类之债、金钱之债中做概念推演.因主体和债权的嗣后变动而打破抵销适状,但作为抵销权人的债务人法律地位不得恶化,因而有必要赋予抵销适状以维持效力.对处于与抵销权人相当法律地位的保证人,包括物上担保人而言,可基于其从属性、补充性的法律地位,赋予抵销适状以延伸效力,允许其主张可抵销性抗辩权.
抵销适状、债权让与、解除、可抵销性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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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23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中国政法大学新入校青年教师科研启动资助计划阶段性成果
2020-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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