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1X .2019.05.010
论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权利的秩序重构
近年来内容生成领域的人工智能技术得到爆发式发展,人工智能"创作"的生成物同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在外观上愈发难以分辨.由于《著作权法》的规范体系延续"作者—作品"的权利框架,就使得人工智能生产物上的著作权规则体系陷入了权利规范秩序缺失的困境.应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加以准确认知并做出规范上合理评价,而权利归属层面的不确定,并非意味着规范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研发、运行的活动现实秩序出发,现实方案还需要回归到具体的人工智能"创作"实践本身来重建权利秩序.
人工智能、著作权、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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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大数据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研究"17ZDA13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面向诉讼全流程的一体便民服务技术及装备研究"2018YFC0830200;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委托课题"基于大数据分析的药品仿制法律风险研究"阶段性成果
2019-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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