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1X .2018.04.010
以刑制罪观念的展开、补充与回应——兼与叶良芳教授等否定论者商榷
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是双向而非单向的,刑罚由犯罪所产生,并对犯罪的认定起到能动的反作用.这具体体现在:对于重罪以及犯罪加重构成的成立条件需要严格限制,以有效保障人权;而在恰当界定与行政法等处罚衔接的前提下,对轻罪的构成要件解释则可以适当宽缓,以周延保护法益.完整倡导以刑制罪观念,涉及法条用语的相对性问题.以刑制罪观念由罪刑均衡原则所导出,因而理所当然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同时,也应该看到犯罪之间可能存在的竞合关系.以刑制罪观念对于各种类型的案件,包括争议案件的解决,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需要善待.
以刑制罪、罪刑均衡、法条用语的相对性、罪刑法定、犯罪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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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18-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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