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优越性保护 ——基于性犯罪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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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511X .2017.06.013

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优越性保护 ——基于性犯罪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分析

引用
法释〔2012〕21号中剥夺性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求偿权的规定违宪违法,刑法与民法功能分野下刑罚的施加无法冲抵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该损害的量化可以阻却"水闸效应"的发生.性犯罪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有其法律基础,同时也是合乎法律逻辑和借鉴比较法主流经验的恰当结论.其适用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数额相对统一的同时还应当体现对成年妇女、未成年妇女和14周岁以下幼女权益的区别性保护.精神类疾病可以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要素,但不能成为赔与不赔的认定标准.

妇女权益、性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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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山东省法学会2017年度省级法学研究课题专项课题"《民法总则》中免责事由的解释与适用"SLS2017B24-2;2017年度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项目"龙江丝路带视角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17FXD165

2018-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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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671-511X

32-151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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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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