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殊为具文”?——浅论《大清律例》中的“宣示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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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511X .2016.06.009

“殊为具文”?——浅论《大清律例》中的“宣示性条款”

引用
《大清律例》中有一些条款,有许多属于不容易被执行但却始终存在的“宣示性条款”,它们或者是因为时移世易失去了实用性,或者是因为自创立之初立法者即未指望其能严格适用.所以有论者往往以“流于具文”来批评这些条款,而主张对此加以改革.但终传统之世,许多具文仍得以保存在法典之中,这绝非用立法者罔顾社会现实就能解释清楚,其背后乃体现着更深层次的立法主旨.

具文、大清律例、宣示性条款、中国法、法典

18

D929(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律史学研究院课题“中华传统法律学术研究——以清代对此前学术的继承和发展为线索”15JJD820013

2017-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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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671-511X

32-1517/C

18

201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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