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缔造、期许与失落:人工生殖服务领域的医疗损害责任法
在人工生殖服务与侵权责任法的联结处,发生着三类案件:错植精子或胚胎案、配子或胚胎丢失或毁损案和辅助生殖产出缺陷儿案。一方面,三类案件形成的关注点有异:在错植精子或胚胎案当中,对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获得性是争议和裁判重点;配子或胚胎丢失或毁损案的审判则与人体组织上之权利定性密切相关;辅助生殖产出缺陷儿案则是“不当出生”或“不当生命”之诉在人工生殖服务领域的再现。另一方面,三类案件共有一个特点,系争点不在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之构成上,而是落在了损害层面上。三类案件中当事人遭受侵害的权利难以具体定性这一点,不应影响到当事人藉由“人身权益”受侵害而获得侵权法救济。我国在人格权立法中,可以考虑重构“生育权”,凸显其“生育自主权”内核,使这种自主权的辐射区域不仅涵盖是否生育“子女”的自主领域,而且延及是否生育“亲生”、“健康”子女的自主领域。
人工生殖服务、医疗损害责任、错植精子、胚胎丢失、不当出生
18
DF5(民法)
2016-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5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