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公司强制解散替代路径的股权强制收购--从林某诉凯莱公司、戴某等公司解散纠纷案谈起
当公司股东因公司僵局而诉请解散公司后,如果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回购或收购原告股权,则公司僵局并非只有解散公司才能解决,公司存续并不会损害股东利益。从《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原则考虑,此时,应以强制收购离散股东代替强制解散,从而实现原告股东利益、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均衡保护。
公司僵局、强制收购、司法解散公司、公司社会责任
D922.291.92(中国法律)
201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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