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排污权的定位及法律性质
引入排污权交易机制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提高污染物排放管理效率的一种市场化手段。政府的管理方式也要随之变革。市场化机制需要明确的产权界定。有关排污权的定位和性质,理论界存在用益物权说、准物权说、行政法权利说及环境权说等争议。从权利客体看,排污权是权利人对自然资源纳污和自净能力的利用,因此排污权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的一种独立权利类型。排污权源于行政许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一项行政法权利;同时行政许可具有赋权属性,排污权因此获得财产权内核。排污权是排污权制度运行诸环节和诸关系中的权利总称,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一类新型财产权;这类新型财产权与传统财产权共同构成开放的现代财产权体系。
排污权、客体、行政许可、现代财产权体系
D922.6(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保障经济、生态和国家安全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研究”12&ZD214;2014年度江苏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环境公益诉讼基本理论与前沿问题研究”14FXB004成果之一。
2015-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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