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强制招标规模标准立法缺失之检视
工程强制招标规模标准由于事关强制招标工程项目范围的准确厘定,对妥适确定政府管制与市场契约自由的边界有重要影响。我国现有规模标准制度,在立法原则上忽略了契约自由保留原则,在具体机制上缺乏分割规避预防、估算计价按实调整、规模标准金额按实浮动等规制弹性。必须在工程与法学交叉的角度对现有制度予以科学调整,并充分借鉴域外成熟规制经验,方能在工程市场有效平衡“契约自由”与“市场管制”的合理关系。
强制招标、规模标准、契约自由、机制缺失
D922.38(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现代城市交通发展的制度平台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11&ZD160;江苏省法学会青年项目“工程强制招标法律制度研究”SFH2013C08成果之一。
2014-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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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