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对国家发展权的保障及其局限性
《京都议定书》签字以来,减排承诺国家的数量以及内容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气候损害补偿机制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具有正当性,对国家发展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其局限性在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国减少,减排力度有限,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的政治意愿不足.在今后的气候变化问题谈判上,应通过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建构替代性国际气候法律约束机制,完善“气候决策”的程序保障机制,提高“气候条约”的强制执行性等方式来保障国家发展权.我国应通过合理构建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的法律促进,完善碳排放的司法控制等具体措施来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的硬实力.
气候变化谈判、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国家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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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9(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我国农业贸易生态化转型的法律保障研究"12BFX143
2013-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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