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1X.2006.05.011
行政契约中的特权及其控制
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特权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的行政立法及实践均认可了特权的存在.然而,特权行使超越必要限度又会对行政法造成破坏,使行政契约这种行政方式失去存在的价值.肯定特权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对特权的行使进行必要控制是平衡行政契约中特权与契约性的必然选择.
行政契约、特权、契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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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2006-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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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