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9579.2012.08.004
论公共品与信息公共品
公共品是指在制度上规定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共同使用,并能从中获得某种意义上满足的物品。物品的公共性有两个维度,即“制度公共性”(又称“社会公共性”)和“自然公共性”。公共品一定是具有“制度公共性”的物品。由于信息既有“制度公共性”又有“自然公共性”,所以,信息就是公共品。信息作为公共品具有四个方面的意义,即信息产权、信息自由、信息公平和社会的交易费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促进信息公开的几点建议。
制度公共性、社会公共性、自然公共性、信息公开、信息公共品
D913(法学各部门)
2012-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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