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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6-2266.2020.09.012

从实证角度再议艺人肖像权侵权问题

引用
艺人肖像往往与其商业价值和社会关注度密不可分,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擅自使用艺人肖像,都会侵犯艺人的肖像权.随着网络信息传播效率的提高,艺人肖像权比过去更易受到侵犯,艺人肖像被侵权的方式也随之"迭代",不再是单一利用呈现艺人全脸的形象制作实物广告和销售实体商品.2019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对肖像权也做出了全新的规定.面对因侵犯艺人肖像权的行为方式"迭代"而产生的一些特殊问题,从实证研究角度重新梳理肖像权保护的"肖像"范畴,明确肖像权侵权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行为对应的赔偿责任的确定方式,并据此完善肖像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无疑对保护艺人肖像权,规范使用艺人肖像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肖像权、可识别性、营利目的、例外情形、赔偿责任

5

D923(中国法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重大项目2019-01-07—00-07-E00077

2020-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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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大学学报

1672-2345

53-1180/Z

5

20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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