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345.2010.07.017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及其与适用
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变通立法的主体统一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不再享有自治立法权.变通立法具有一定的限制,变通对象为不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变通立法一般适用于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却难以保障和平衡各民族的具体权利.变通立法应全面考虑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具体特点,在变通立法中明确规定适用对象和范围、适用的条件,以切实保障和实现各民族的合法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变通规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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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5.29
2010-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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