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机动车”运行人”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探讨
各地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把握不准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以机动车”运行人”作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扩大解释,作为衡量”运行人”的标准,有助于解决机动车雇佣驾驶,出借、出租,擅自驾驶,盗窃驾驶,送修、委托保管或者出质.分期付款买卖,挂靠,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好意同乘,车辆故障等复杂情形下损害赔偿主体的确定.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运行人、运行支配、运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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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4(公路运输)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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