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在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中,伤残等级划分是以受伤人员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为依据的,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尚未具备或完全具备的现实,而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伤残评定做出统一规定,这不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从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套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伤残评定标准,或修订现行标准:制定”同伤不同级”,”同级不同赔”的规定,或在评定工作中合理延长未成年人的评定时间.同时,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并在标准中有所体现.
伤残评定、未成年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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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4(公路运输)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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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