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与强制保险制度
@@ 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公安机关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后应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由于在现有的体制下,我们负有处理现场、认定责任、处罚责任者、调解损害赔偿等全面的交通事故处理职责,因此,尽管法规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实际上,一旦出现问题,事故当事各方就缠住公安机关不放,结果是太多的矛盾集中到了事故处理机关身上.在现有的事故处理模式下,这种被动局面是必然的,因此,作为关键的一环,事故赔偿如何落实,成为当前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的一大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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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4(公路运输)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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