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就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出通知
@@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发改环资”2006)1864号文发出通知,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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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0;U46
2007-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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