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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2007.2015.02.015

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参与权的合理实现

引用
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受重视,其原因是刑事诉讼活动具有国家属性,解决的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国的刑事和解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没有有效反映出恢复性司法的设计初衷.为保护被害人权利,应加强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参与权,这需要刑事和解制度回到恢复性司法的轨道上.但是,不能过度强调被害人意愿,刑事和解的进行应坚持国家主导.对此,应实行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有限回归,以刑事实体处分权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的合理界限,以法益作为确定被害人刑事实体处分权的标准,进而设定刑事和解合理的适用范围.

被害人、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

32

D924(中国法律)

2015-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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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007

22-5016/C

32

201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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