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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2007.2012.02.014

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人体器官”

引用
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对象——人体器官的认定,不应局限于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而应进行扩大解释,包括部分具有移植可能性的重要的人体组织.理由在于:刑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本罪器官的含义,广义的人体器官概念亦包括人体组织在内.刑法的用语具有特殊性,认定犯罪对象应当根据该罪名的保护法益和设立目的来认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人体器官、人体组织

29

D924.34(中国法律)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武汉大学博士生自主科研项目"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项目201110601020003

2012-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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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007

22-5016/C

29

20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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