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2007.2008.02.012
韩国民事强制执行机关的设置
韩国民事执行机关的设置采取的是二元制结构,执行官只涉及实施问题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主要由司法补佐官负责,法官对于司法补佐官的执行行为的妥当性做出判断,监督司法补佐官和执行官的执行工作.韩国的民事执行机关的设置遵循着审判与执行相分离的原则,民事执行机关既不隶属于司法机关,也不隶属于行政机关,执行的实施遵循职权主义原则,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执行人员的任免程序规范,选任条件严格.
韩国、民事强制执行机关、执行官、执行法院、司法补佐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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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1(312.6)
2008-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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