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794.2010.04.006
论农村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区工厂向农村扩展,农村地区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直接威胁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存环境与身体健康.为了减少农村环境侵权行为,应该对这种行为的后果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对主观恶性较大的行为在责任承担上实施惩罚性赔偿.
农村环境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惩罚性赔偿
X50;TU5
2011-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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