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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108.2015.10.018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数据权与数据的商品化

引用
本文从大数据背景下,个人数据发展的现状入手,探讨了跨组织数据交换的挑战,并讨论了数据使用权在数据交换和数据商品化方面的重要意义。本文首次提出个人数据权的概念,认为个人应被国家赋予访问、获取、整合、利用和出售与个人直接相关或个人参与创造的数据的权利,即形成数据交易市场。本文认为,针对个人隐私的争议,问题不在于隐私被使用,而在于被他人滥用;由于隐私权保护和企业边界的存在,个人是整合跨组织数据的最合适主体;一旦个人数据财产价值有了变现的渠道,必将有力促进个人及社会的数据品种和总量的增长。个人对自身数据的积极支配,将促进数据的自由流通与保值增值,减少对超大型互联网企业的依附程度,增加新兴企业的发展机会,提升数据应用的多样性和效率,最终使大数据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大数据、个人数据权、数据商品化、数据市场、数据价值

TN4;TP3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渤海粮仓增产增效的大数据支撑研究2013G0020112”和山东省农业厅2014年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项目“农业大数据的数据采集、共享机制以及示范工程”的部分研究成果。

2015-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2-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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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108

11-4499/TN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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