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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8684.2000.03.018

广播电视类产品电磁兼容国家标准及实施要求

引用
@@1 引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磁兼容技术正得到广泛的重视,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都加大了产品及系统的电磁兼容性的研究,并且大多数的西方国家都先后制定了电磁兼容的国家标准,并以法规和法令的形式对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能加以强制实施。如欧洲的“CE”认证,德国的“VDE”指令,日本的“电取法”和美国的“FCC”等。这种技术的领先要求,对中国产品形成了技术壁垒,同时对中国的电子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原电子工业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电视机、音响设备、计算机类等产品进行EMC强制检验。1983年开始对电视机进行全国范围的质量评比工作,每年一届,一直延续到1992年,将EMC作为强制性要求。1993年开始对广播电视产品进行质量分等测试,同样将EMC列为强制性测试项目。 原国家商检局联合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8年12月发文,即国检认联[1998]122号《关于对六种进口商品实施电磁兼容强制检测的通知》,要求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开关电源、电视机和音响设备六种进口商品进行电磁兼容(仅限于干扰特性)强制检验,并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机构改革后赋予新的职责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原来主要以市场抽查手段来进行质量监督外,成立了中国电磁兼容认证委员会,以推动中国电磁兼容的认证制度的启动。其下属的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已着手开展国内的电磁兼容认证工作,在试运行阶段将电视机和冰箱两种产品作为试点。 广播电视产品电磁兼容国家标准从80年代开始强制实施,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发展为声音和广播电视接收机及有关设备的干扰特性标准和抗扰度标准,对国内产品质量提高,推动技术的发展,起到巨大作用。下面将分别介绍广播电视产品电磁兼容各个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和实施情况。

广播电视、电视产品、电磁兼容性、国家标准、中国、电视机、认证、质量技术监督局、音响设备、强制检验、进口商品、干扰特性、行业标准、强制性、计算机、产品质量提高、许可证制度、电视接收机、主管部门、质量评比

F04;U46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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