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106.2002.06.005
从敦煌的婚书程式看唐代许婚制度
唐代法律将互报婚书、订立私约、接纳聘财作为衡量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要件,若符合这三种情况之一,其婚姻关系就受法律的保护,但从法律规定和传统婚仪看,这也只能视作为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许诺.<唐律疏议>中的相关规定既是对这种许婚事实的承认,又是对这种许婚制度的保护.敦煌发现的"通婚书"与"答婚书",既可看作是唐代婚书的样文,也可看作是法律规定在民间得到实施的范例.
唐代、许婚制度、敦煌婚书
K877;D909(中国文物考古)
2004-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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