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252.2018.02.005
吐鲁番出土唐代文书中“保证语”浅析
本文列举了唐朝民众或低级胥吏申报、申辩文书中的几种不同的“保证语”,主要有:一“求受罪”“求受重罪”“求依法(准法)受罪”;二“求受违敕之罪”;三“求受重杖十下”“求受重杖廿”下等三种不同类型.这三种不同类型的“保证语”与时代有一定关系:从开始时的战战兢兢,到“依法受罪”的踏实;“求违敕之罪”告诉我们在律令格式之外还有“违敕罪”;“求重杖”若干告诉我们“重杖”已经成为实际刑罚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了.民众依据不同时期的刑罚标准采用不同的“保证语”,所以虽然在某一时期看起来“保证语”是套话,但从整个唐代看去,“保证语”则非常直观地展示了刑罚的变化,并且非常底层地反映了民众所具有的法律意识.
吐鲁番文书、官府文书、唐代法律、保证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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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70.6(中国文物考古)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文书学研究”14ZDB024
2018-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