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252.2018.01.004
论唐《厩牧令》有关死畜的处理之法——以长行马文书为证
在依据《天圣令》复原的唐《厩牧令》中,有三条令文专门涉及死畜的处理之法.结合长行马文书可知,《厩牧令》复原52“其皮肉,所在官司出卖,价纳本司”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表现有二,出卖皮肉、交还价金的具体负责人既可以是领送的马子,也可以是死亡地的官司;复原53“并申所司,收纳皮角”的规定,是指在外的官畜死亡之后,负责救疗的机构应申牒于自身所属的州府兵曹,来决定死畜皮角的处理方案,但最终仍以交还原属机构为原则,至于如何交还、领取,或许由已亡佚的唐式加以规定,这与日本《养老令·厩牧令》规定的“充当处公用”不同,是唐、日《厩牧令》的又一差别.此外,无论是唐令还是文书,所载“皮肉”、“皮角”等都可能包括筋、脑等其他部位,这就涉及到《厩牧令》复原51的规定内容.
厩牧令、长行马文书、价纳本司、申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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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70.6(中国文物考古)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出中、日藏敦煌吐鲁番法制文献与唐代律令秩序研究”14CFX056
2018-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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