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预见性规则中合理预见时间的衡量标准
可预见性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的重要规则虽已经普遍为人们从观念上所接受,并在立法上予以确认,但对它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运用仍然需要我们对它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合理预见时间作为可预见性规则的重要理论构成要素之一,对违约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确定具有重大的影响。在英美法系和日本法系曾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论主张,即缔约说与违约说。本文通过对两大理论学说的对比研究以及现行立法的倾向,从风险承担、公平原则和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来阐释现行立法皆以缔约说为合理预见时间标准的理论依据。
可预见性规则、合理预见时间、损害赔偿、公平原则
D9(法律)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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