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问题——兼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二)款的反思
一、问题的提出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结合《条例》和《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可以概括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合同法、权益保护、待遇、年龄、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
D9(法律)
2012-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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