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友好型政教分离:理念、原则、制度与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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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友好型政教分离:理念、原则、制度与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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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教关系问题上,德国形成了一种独具特色的友好型政教分离.这种模式确立了国家对宗教的”干涉禁止”和”认同禁止”,但反对国家对宗教的”漠视诫命”和”行动禁令”,其基本态度是既确保国家与宗教在制度上的分离,又允许甚至鼓励二者之间的”交互关注与合作”.在法律原则上,友好型政教分离体现为国家对待宗教的”兼容开放型中立”和”供应的平等”.在制度设计上,友好型政教分离落实为公立学校宗教课程、宗教公法团体制度等国家与宗教团体之间的合作机制.德国的友好型政教分离首先是历史的产物,但在今天,其证成来自对宗教自由基本权利的保障.

《魏玛宪法》;《基本法》;政教分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36

D751.6

2021-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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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研究

1005-4871

31-2032/C

36

202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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