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盟版权改革指令》第17条对中国在线内容分享平台责任的启示
目前,世界各国用以规制在线内容分享平台的方式多采用“安全港”和“红旗标准”这一英美法系责任生态,然而移植而来的原则对于大陆法系的欧洲和中国而言,解决平台争议已显得捉襟见肘,遑论平衡当今平台经济中各方的利益.欧盟认为目前的平台经济模式出现了不利于权利人的“价值差距”,于是在2019年通过了备受争议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改革指令》,其中第17条提出令平台承担“过滤义务”,以减少侵权内容在线传播.这一改革意味着平台所负担的注意义务范围扩大,对平台经营者造成震荡,同时也引发公众对过滤义务可能妨害基本权利的担忧.中国与欧盟情况相似,亦正面临平台内容多样化引发的纠纷与平台方优势地位造成的权责不匹配问题.在此,或可从欧盟版权改革的经验中窥见平台注意义务路径选择的方向,从版权改革法案中寻觅新的或补充性的对策,并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市场需求、技术水准,思考过滤义务落地于中国的利弊.
在线内容分享平台、欧盟版权改革、过滤义务、安全港
D95
2020-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25-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