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群体诉讼机制的实践困境与立法变革
传统民商事实体法规范及其程序性实施机制在产品质量、证券欺诈等大规模损害而导致的群体性纠纷中,因权利人“理性的漠然”以及执法和司法机关不堪重负而难以发挥弥补损害和惩戒不法行为的功能,从而亟需群体诉讼法律机制的革新.德国近年因“德国电信案”以及“大众尾气门”而引入的投资者示范诉讼以及消费者示范确认之诉是在吸收美式集团诉讼的基础上而创设的群体诉讼机制.德式示范诉讼的功能定位、制度内容、程序性机制以及实践效果对于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精神、完善我国以新《证券法》第95条为基础的“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具有直接启示意义.
群体性损害、示范诉讼、集团诉讼、群体纠纷解决机制
DF411.91;D915.2(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2020-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86-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