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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定疾病保险主体的历史嬗变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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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两百二十多年,德国法定疾病保险主体从最初的私法社团,历经私法社团法人和公法社团法人,最终演变为公法自治社团法人.回顾这段历史可以总结出:一方面,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社会医疗保险应以被保险人和雇主的利益为依归,故相较于不具有成员团体性和自治性的国家机关,其组织模式应首选公法自治社团法人;另一方面,市民社会要求,社会医疗保险主体的决策机构应由被保险人和雇主选举产生,在财务和重大人事上享有最终决定权,其组成成员应以非属于国家文官的专业人士组成.基于此,我国医保经办机构法人化可将公法自治社团法人作为改革方向,以实现“管办分开”和“法人自主权”双重政策目标.

法定疾病保险、私法社团、私法社团法人、公法社团法人、公法自治社团法人

35

D951.622.8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西南政法大学统筹城乡发展制度创新研究院建设项目

2020-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6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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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4871

31-2032/C

35

202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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