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数据可携权在规制数据垄断中的作用、局限及其启示——以数据准人为研究进路
由于数据准入已成为新企业进入市场的关键壁垒,数据垄断者会实施技术和市场障碍限制新企业获取数据,进而排除市场竞争.而数据可携性是解决数据准入障碍和促进数据共享的核心要素,政府应围绕数据可携性进行相关制度设计.欧盟率先创设了数据可携权,试图通过赋予数据主体数据控制权和数据控制者数据可携义务发挥规制数据垄断的作用.本文以数据准入为研究进路,认为欧盟在数据可携权制度安排中存在数据种类模糊、权利主体有限以及平台互操作性弱等问题,在规制数据垄断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有限,提出我国在数据可携权制度安排时应对数据进行分类,赋予企业附条件的有限可携权,以及强制数据存储的互操作性,并尽快将数据格式标准化以提高平台兼容性.
欧盟、数据可携权、数据垄断、规制、数据准入
D951.6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
2020-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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