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住房承租人保护制度及其借鉴
德国住房租赁法以保护承租人为目标,因此对合同自由和所有权自由做出限制.核心制度是限制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和限制租金.出租人正常终止租赁合同需要有正当理由;即使出租人有正当的终止理由,承租人还可以通过“社会条款”提出终止租赁合同的异议,借此阻碍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不得以提高租金为目的终止合同,但是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指数租金或者等级租金;在没有相关约定时,出租人可以在比较租金体系下根据租金指标要求承租人将租金提高至当地一般租金水平.在承租人有重大违约时,出租人应当在立即终止合同前通过“警告”制度给予承租人纠正其不当行为的机会.德国承租人保护制度可以为我国租房市场的发展提供借鉴,借此实现“租购并举”的住房政策.
住房租赁法、德国、承租人保护、租购并举
D951.6
山东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研究项目;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
201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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