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上的立场转变及其影响
德国是制定双边投资协定的先驱,很多国家以其协定为范本.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纳入“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已成为多数国家与地区的共识,德国及欧盟也不例外.近年来,由于德国在国际投资争端中的角色转换,德国兼具了资本输出国与输入国的双重身份.尤其,在“大瀑布”案后,德国开始反思该机制的负面影响,对其态度发生了变化.随着《里斯本条约》的生效,在欧洲一体化不断深入的进程中,德国及欧盟越来越认识到了“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负面影响,立足于保障东道国的国家规制权与公共利益,对该机制表达了反对意见,提出了投资法院制度这一新设计.如何平衡好投资者个体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也是兼具资本输出国与输入国双重身份的中国需要应对的重要问题.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双边投资协定、投资仲裁、投资法院、德国与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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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4(国际法)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015B03914的成果
2018-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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