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党党内候选人推选法律制度研究:以联邦议院的选举为例
为由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推荐候选人是现代政党参与民主政治的主要方式.德国法律对政党的党内候选人推选活动规定了比较详细的党内参与以及选举前后的审查制度.实现政党帮助人民有效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宪法功能,保障党员作为公民的选举权,这些都要求政党的党内候选人推选应当实现民主化,并需要国家的监督.但是为了保护政党自治自由,党内活动又在一定程度上排斥国家的干涉.目前德国政党党内治理存在着民主制度空洞化的问题,不同政党区别对待党员的选举权有可能损害选举平等权原则,在选举举行前对公民的救济机制存在严重限制.在选举后司法机关对选举活动的审查过程中,议席相关性标准是判断选举是否有效的普遍标准.对于党内候选人推选活动中存在的违法事实是否足以否定选举的有效性,目前在德国司法机关间还存在着不同意见.在法律监督作用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加强政治监督,以实现一个民主的宪法政党政治.
政党、国家、党内民主选举权、政党自治、议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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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51.621
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2016-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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