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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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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虽然实行审检合署,但检察官却与法官有所不同,并不享有司法权,然而在检察官的定位上,却兼具行政与司法双重性质.依据检察官的诉讼职权,德国采用了独任制办案模式,并且在检察官与其他检察人员之间的关系上实现了法定化和规范化,从而确保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的动态平衡.通过监督制约和保障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德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提供了有益参考和重要经验.

德国、检察制度、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启示

D951.663

本文为2014年重庆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量刑规范化视域下的免刑情节适用研究”批准号:2014BS054阶段性成果;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研究”批准号:FXY2014115阶段性成果.

2015-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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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研究

1005-4871

31-2032/C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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