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法典》:解构抑或重构
在《德国商法典》的形式规制内容中,第二编“非独资的商事企业和隐名合伙”、第三编“商事账簿”和第五编“海商”,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商法;在实质规制内容方面,代办权、商号法、交互计算、商事代理人、行纪人、承运人、仓库营业人、让与禁止不生效力、善意取得、商事留置权、利息规定和定期商事买卖等,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商法,应当被归置于民法典;余存的规制内容不存在特殊法典化的必要.在法典体系重构方面,存在两个方案:一是建立企业外部私法;二是区分主体所从事的活动.但无论何种方案,其主旨都是维持既存的商法典.妥适并正确的做法在于,彻底废除商法典,具体就是将其中的主体内容全部归置于民法典之内.
《德国商法典》、体系重构、企业外部私法、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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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2;D951.639.9(法的理论(法学))
2014-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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