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法典》中的商人
<德国商法典>采取商人法主义的立法观念,对商事主体的商人身份(资格)做出了规定.其一方面以商事营利事业作为连接根据,另一方面规定,具有法定形式的公司和合伙一并具有商人资格.从而将商法的规则转移适用于公司法和合伙法领域.在<德国商法典>的框架下,大型营利事业的经营者,为当然商人,小型营利事业的经营者,为自由登记商人;商事登记簿上的被登记者,为拟制商人,在法律往来中引起商人法律表象的人.为表见商人,二者必须承受商人的法律后果.
《德国商法典》、商人法、营利事业、法定商人
D516.90-052(国际政治矛盾与斗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11-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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