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4871.2006.03.010
中德附随义务的比较思考
中德两国由于立法技术的不同,附随义务有明显差别.在附随义务内涵上,<德国民法典>用债的概念对附随义务进行法定化,而我国<合同法>则借用合同对不同阶段的附随义务分别作出规定.在这种体系下,中德对违反附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亦存在差异.德国立法实现了各阶段附随义务请求权基础的统一,而我国<合同法>则分别针对不同阶段的附随义务,各自适用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附随义务、合同义务、合同责任
21
D908(法的理论(法学))
200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