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的入法之路:立法法的方案、理由及后续监督
面对监察法规的规范基础问题,建立在立法权与行政权二元区分上的传统法治理论,难以作出有效回应.遵循一般法治原理,监察机关立法权属于法律保留事项,2023年立法法修改增加关于监察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此次立法法修改,选择参考军事法规而非比照行政法规的入法方案,充分考虑了监察法规的特殊性以及立法法的基本属性.一方面,监察权具有实在性,但行使这一权力的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否具备实体性存在争议.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施行党政合署办公、一体化运作,监察法规整体上属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立法法不具有超出宪法配置立法权的功能,不必对党政关系进行明确规定,而是可以将空间留给监察法.目前,监察法规在规范基础和实践运作上仍面对着一些挑战,这要求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加强对监察法规的监督.未来可以考虑修改监察法,对监察法规的权限、程序以及监督机制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立法法、监察法、监察法规、军事法规、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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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D630.9;D262.6
2023-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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