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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妨害环境侵权的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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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环境侵权不同,在进入妨害环境侵权问题中,污染区域合法存续在前,受害人进入污染区域在后,受害人应对损害结果负主要责任.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大部分由排污者承担,这不仅在理论层面背离了多元利益衡平的归责理念,也在实践层面诱发了受害人故意制造损害以谋取利益的案例.在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下,进入妨害环境侵权的责任分配规则应当作出如下修正:避免进入污染区域的注意义务应当由受害人负担,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会引发受害人过错;过失相抵原则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据此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环境侵权责任;将进入妨害环境侵权中的受害人过错类型化,建立数据化、标准化的责任分配方式.

进入妨害、环境侵权、受害人过错、过失相抵、注意义务

8

D923;R197.323;F239.1

2023-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9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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