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3.05.013
脑隐私法律保护的制度建构
隐私权保护的逻辑局限难以容纳脑机接口(BCI)处理大脑信息引发的脑隐私概念,同时BCI技术的专业性和大脑神经元系统的复杂性使得脑隐私与隐私、脑数据和脑信息相异但又存在一定交叉.基于神经性特点,脑隐私的内容是特定脑区功能的表达,其价值不仅在于大脑信息输出,更在于外界对大脑的介入和干预.由于关涉个人内在情感和思想世界,脑隐私构成个人核心私密信息;而脑隐私保护兼具脆弱性、秘密性和程序性,则可划入高度敏感信息范畴.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内,脑隐私的采集、使用和用益均应坚持严格法定主义,以目的限定及用户控制、透明度和信息最小化三大原则保障个体自主性.并且,以创造力、谦逊和责任作为BCI技术研发的伦理基础,以防止数据形式的脑隐私滥用和保证脑隐私与个体识别的不可分割关系为基本立场.
脑机接口、脑隐私、神经性、私密信息、法定主义、个人信息保护法
DF0(法的理论(法学))
2023-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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