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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23.05.009

通用人工智能语境下智能法律行为的定位与效力探析

引用
通用人工智能时代,法律行为呈现诸多新特点:虚实同构,人机交互;数据驱动,算法控制;意思复合,自主消解;形态多样,后果混沌.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理论遭遇挑战.智能法律行为既非传统法律行为,亦非电子法律行为,应视作新型法律行为.在效力要件方面,对于主体不可知的智能法律行为,不论智能体背后之人的行为能力,无所谓意思表示真实;直接相对方是智能体,则采取客观进路,对行为内容及结果开展合法性分析、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若是人,仍适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要件,以周全保护人.对于主体可知的智能法律行为,根据人与智能体的相互独立性,区分独立型、参考型、依赖型智能体,厘清两者关系,进而明晰具体效力要素.效力认定时,按照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合同行为,结合主体可知性、相对方善意与否、行为利益均衡度等,梳理其不成立、可撤销、无效等多种样态.

通用人工智能、法律行为、智能化、表示外观、多元效力、大模型

DF0(法的理论(法学))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2021BFX027

2023-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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