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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23.01.012

论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与行使——基于裁判分歧的展开和分析

引用
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依据在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或无因管理关系,保证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原则上据此而确定,借款担保合同中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的主管和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能拘束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保证人追偿权的效力范围并不限于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还视具体情形包括保证人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代偿金额的利息等.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超过主债务范围的,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时主债务人可主张相应的抗辩,以使其不超过主债务人的免责范围.与保证人的清偿承受权一样,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涉及保证合同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保证人追偿权判项,仅具宣示意义,未经进一步的诉讼程序或者非讼程序明确保证人的追偿范围,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保证责任、追偿权、清偿承受权、从属性、保证人、委托合同

DF522(民法)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规划项目20ZDA01

2023-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5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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