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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23.01.002

论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

引用
NFT数字作品的交易不会导致有体物所有权的转移,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发行行为的构成要件.美国法院将交互式传播解释为发行行为是因为美国版权法没有规定交互式传播权,欧盟法院将"转售"计算机程序解释为与版权指令有不同规定的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中的发行行为,对我国也无借鉴意义.NFT数字作品的首次"出售"形成了购买者对"铸造者"的债权,后续"转售"应被定性为债权转让.该定性可以实现对合法NFT数字作品的后续交易适用"发行权用尽"所要达到的目的——保障交易自由,不会对著作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而且有利于保护购买者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NFT、发行权、发行权用尽、债权转让、著作权、区块链

DF523(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330

2023-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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